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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1 15:20  
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船員收入高:拿到船員證件后,船員只要上船換出證書后年就有可能能賺到10萬-15萬元左右的純收入,隨著職務的提升每年固定工資15萬-40萬元左右要遠遠超出陸地上的工作收入;
船員工作輕松,工作單一不復雜:船員在船上具體工作就是值班和管理普通船員,每天工作8小時,4小時一班,不當班時間可以自由分配;
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令2013年5號)作如下修改:一、刪去第九條第二款第(八)項、第(九)項、第(十六)項;將“(十)普通值班機工”修改為“(八)值班機工”,將“(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為“(九)值班水手”。二、在第十條款第(十)項后增加:“(十一)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十二)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培訓;(十三)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基本培訓;(十四)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培訓;(十五)水上飛機駕駛員特殊培訓。”在第十條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飛機駕駛員特殊培訓。”
第十五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應當載明培訓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準予開展的船員培訓項目、培訓地點、有效期、培訓規模及其他有關事項。
《船員培訓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六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增加培訓項目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實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自《船員培訓許可證》發證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間對培訓機構開展中期核查。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船員培訓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培訓地點和培訓規模開展船員培訓。
船員應當在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的培訓機構,完成規定項目的船員培訓。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船員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設置培訓課程、制定培訓計劃并開展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課程應當經過海事管理機構確認。
第二十三條 培訓機構所有的培訓場地、設施、設備應當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并應當具備足夠的備用品,培訓的易耗品應當得到及時補充,以保障培訓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