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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2 14:04  






先用權
先用權,是指某項發明創造在專利人提出專利申請前,如果另一發明人已經在制造相同產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的,法律允許其不受專利權人專用權的限制,仍有權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制造或使用該發明創造。先用權適用的前提是兩個以上發明人或單位分別獨立地完成相同的發明,其中一人取得了專利權,其他人因未申請或晚申請沒有獲得專利權的情形,享有優先權的條件是,另一個發明人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為制造或使用作好必要準備,并且這種使用不構成公開使用。優先權的實施旨在保護相同發明中沒有專利權的發明人的最i低利益。
在成功的道路上借鑒他人成果以實現自身產品的技術跨越已經成為了發展中國家的常用手段。由于新技術開發速度加快,產品壽命縮短,研發人力、物力投入增多,開發新技術的成本正在不斷上升,研發風險也越來越大。因此發展中國家經常受制于經濟技術水平而無法進行大量技術創新。但是如果能利用失效專利的技術文獻資料,借鑒吸收有用技術,開拓思路,進行再次開發便可以節省大量時間、人力和財力,在技術上獲得飛躍。
在專利法意義上,所謂“平行進口”問題,即同一專利權人就同一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分別申請并獲得了專利權,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其中一個國家出售其專利產品,購買者將其合法購買的專利產品進口到其中另一個國家,是否會構成該專利權人在另一個國家獲得的專利權的侵權行為?按照2008年修改的《專利法》第69條第(1)項的規定,我國采取了允許平行進口行為的立場。即對于在我國獲得的專利權而言,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我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后,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我國境內以及隨后在我國境內使用、許可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