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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07-26 20:13  
公司本來就是一直運轉不停的,在公司名稱變更時,肯定存在眾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稱變更后,特別是股改(從有限公司變?yōu)楣煞莨荆┖?,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還有效?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后期如果有問題再被追訴,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為僅僅是變化了公司的名稱,公司的主體是沒有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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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變更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包括本文討論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僅規(guī)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姓名或名稱變更,并不涉及股權變更的規(guī)定。結合該章其他條款,在規(guī)定名稱變更(A28)、住所變更(A29)、法定代表人變更(A30)、注冊資本變更(A31)時,行文上并不區(qū)分有限和股份,均統(tǒng)一表述為公司(按照該《條例》第二條,稱公司時包括有限和股份),僅在有關股權變更規(guī)定時特別寫明是有限責任公司。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實務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在就《公司的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而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時并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問題是,如果沒有工商變更登記,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當如何操作,該等股權變更登記是否還存在可供公開查詢的機構,其變更行為的公示公信又如何體現(xiàn)。

但事實上,比如筆者所經辦的廣州市某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廣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員明確要求變更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組織形式變更文件中不得出現(xiàn)“創(chuàng)立大會”等內容,其認為變更前的“有限公司”和變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主體,變更過程中不存在新設公司的情形,故亦無“創(chuàng)立”的實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