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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2 12:06  





消防設計施工的疏散布局 一、建筑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
二、地下、半地下建筑內的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
三、消防設計施工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應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四、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6-9米。
五、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
六、九層及九層以下,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
七、消防設計施工高層建筑安全處口或疏散口必須設置兩個安全出口。
八、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九、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間門至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距離:一級二級25米,環形通道22米。設有自動噴水系統的建筑疏散距離可增加25%。
十、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當層數不超過四層時,可將對外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不超過15m處。
十一、消防設計施工的太平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
十二、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的隔墻,應設防火墻。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靠外墻的部位,并應在外墻上開門。首層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在火災發生之前,預先防止火源點燃的措施,是一種根本的防火措施,
l)Y燃Y爆場所如甲類倉庫、氣瓶房、鍋爐房等要害部位嚴禁煙火,人員不得隨便進入。
2)對火災危險較大的廠房內,應盡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業,更好將檢修的設備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點檢修。當必須在原地檢修時,必須按照動火的有關規定進行。
3)在積存有可燃氣體或蒸汽的管溝、下水道、深坑、死角等處附近動火時,必須經處理和檢驗,確認無火災危險時,方可按規定動火。
4)火災危險場所應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結冰管道設備,宜采用蒸汽、熱水等化冰解堵。
5)對于混合接觸能發生反應而導致自燃的物質,嚴禁混存混運;對于吸水易引起自燃或自然發熱的物質應保持使用貯存環境干燥;對于容易在空氣中劇烈氧化放熱自燃的物質,應密閉儲存或浸在相適應的中性液體(如水、煤油等沖儲放,避免與空氣接觸。
6)Y燃Y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還應做好電氣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7)Y燃Y爆場所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服裝鞋帽,嚴禁穿釘子鞋、化纖衣物進入,操作中嚴防鐵器撞擊地面。
8)對于有靜電火花產生的火災危險場所,提高環境濕度,可以有效減少靜電的危害。
9)可燃物的存放必須與高溫器具、設備的表面保持有足夠的防火間距,高溫表面附近不宜堆放可燃物。
10)不能用水撲滅電氣火災,因為水可以導電,容易發生觸電事故;也不能用水撲滅比水輕的油類火災,因為油浮在水面上,反而容易使火勢蔓延。

滅火器也有因為各種情況壞了需要維修的時候,不是說一旦滅火器出現問題就肯定不能用,要丟棄了。當然,滅火器的維修也是有一定的標準和步驟的
一、拆開
拆開滅火器應選用安 全的拆開辦法,選用必要的安 全防護辦法,在招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開滅火器器頭或閥門。
二、滅火器的收回處理
1.從噴發過的干粉滅火器內鏟除的剩余滅火劑應按ABC干粉和BC干粉滅火劑別離進行收回儲存,這類滅火劑不該用于再充裝;從未噴發過的干粉滅火器內鏟除的滅火劑應按滅火器銘牌標志上標明的滅火劑成分別離進行收回。經查驗契合相關滅火劑規范后,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
2.潔凈氣體和二氧化碳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應按契合環保要求的辦法進行處理。用于收回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查驗,經查驗契合相關滅火劑規范后,則可用于再充裝。
三、水壓試驗
1.對招認不屬于報廢規模的滅火器氣瓶(筒體)、貯氣瓶,或可不替換的器頭(閥門),裝有可間歇噴發設備的噴發軟管組件,以及氣瓶(筒體)與器頭(閥門)的連接件等應逐個進行水壓試驗。對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氣瓶應逐個進行剩余變形率的測定。
2.水壓試驗應按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矩的水壓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時不該有走漏、部件墜落、分裂和可見的宏觀變形。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剩余變形率不該大于百分之3.
3.經水壓試驗合格的零部件應清洗潔凈,清洗不該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