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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7 14:13  
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fa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fa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人民fa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拍賣是人民fa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j較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chang債wu的措施。人民fa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fa院直接變賣。由人民fa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fa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fa院的生效文書難于執行。fa院的生效無法執行,被群眾稱為蓋有官印的“白條”。為po解“執行難”,fa院擬出臺一項解釋,對拒不執行fa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2,強制執行法律不健全有關執行的規定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此前,一些地方fa院曾采取過類似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解釋的層面,可見fa院po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為po解“執行難”,fa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gong安部聯合發文quan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dai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 對fa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
能夠執行wei一住房的3個條件展開來說:
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這里的“扶養義務的人”應包含廣義贍養、扶養以及撫養的人:
1.贍養義務的人:a. 子女;b.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婚姻法》28條)。
2.有扶養義務的人:a.夫妻(《婚姻法》20條);b.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律師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主動、靈活地運用“執行和解制度”,力求挽回申請人的經濟損失。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婚姻法》29條)。
3.有撫養義務的人:a. 父母(《婚姻法》21條);b. 繼父繼母(《婚姻法》27條);c.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巳經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婚姻法》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