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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8 21:23  
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對各類進出口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許可證書是指由
監制完成且尚未發放的各類具有許可進、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書等。
第三條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受委托,管理各類許可證書,并監督、檢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部駐各 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所屬進出口許可證簽發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發證機構對許可證書的管理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并專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發證機構應建立許可證書的內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
適用范圍
1.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2. 2011年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消耗臭氧層物質、重點舊機電產品2類132個10位HS編碼。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簽發重點舊機電產品的進口許可證,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許可證,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進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
海關管理
1.任何貿易方式進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企業持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進口時,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對報關進口的列入《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的機電產品,企業應按照進口機電產品的實際狀態,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報檢單,如屬《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內的舊機電產品,按照《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區外進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再出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不需驗核進口許可證。
2.進口許可證實行聯網核查管理,紙質許可證與許可證電子數據同時作為海關監管依據。
(1)進口許可證紙面證書內容均為計算機打印。
(2)進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時,發證機構應受理經營者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的申請。
(3)進口許可證與報關單經營單位及貿易方式欄目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應與進口許可證上的進口商或收貨人一致;
②由于許可證備注欄電子數據內容暫不能傳至海關,海關核銷及驗放以許可證紙面證書備注欄內容為準;許可證備注欄內不允許手工簽注,如有涂改或手寫內容,視為無效許可證,并上報政策法規司;
③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是海關的監管方式,許可證上的貿易方式僅供參考,監管方式按海關有關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