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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5 08:31  
辦理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廣義指對擬議中的人為活動(包括建設項目、資源開發、區域開發、政策、立法、法規等)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包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包括對環境的有利影響進行分析、論證的全過程,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
狹義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在興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其選址、設計、施工等過程,特別是運營和生產階段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和分析,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為項目選址、設計及建成投產后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國1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1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是各環境要素或環境各組成部分之間因有其相互確定的數量與空間位置并以特定的相互作用而構成具有特定結構和功能的系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1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和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是實現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環境影響評價資源性與價值性
資源性是環境為人類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必需的資源存在和發展的空間、必需的物質和能量。物質性方面空氣資源、生物資源、礦產資源、淡水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等。 非物質性方面美好景觀、廣闊的空間等。
價值性是環境具有資源性,也就具有價值性。環境對于人類及人類社會的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人類社會的發展。必須以環境為依托環境的破壞必然導致發展受阻,而良好的環境條件是社會經濟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