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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5 08:34  
1、疏散樓梯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其傾斜角可不大于600,凈寬可不小于80cm。,且每級離扶手25cm處的踏步深度超過22cm時可不受此限。
2、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
3、室外消火栓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于10m;
4、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栓的用水量應保證30L/S25、20。按建筑面積計算。
5、環狀管網的輸水干管及向環狀管網輸水的輸水管均不應少于兩條
1、火災照明應設置在下列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
2、按規定應設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建筑的疏散走道
3、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的照明支線,應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
4、疏散指示標志宜放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于20m。
1.垂直疏散區域及其擴展區域的供電
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擴展區可按一個獨立的防火分區考慮,并采用垂直配燈方式;建筑高度超過50m 的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擴展區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2.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
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的消防應急照明由變配電所放射式供電。
3.消防工作區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電
消防控制室、高低壓配電房、發電機房及蓄電池類自備電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BAS 控制中心機房、電話機房、通信機房、大型計算機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機房等在發生火災時有人值班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樓層配電間(室)及其它火災時無人值班的場所可不設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備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燈具,并由雙電源供電。
1.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方式
接收到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信號或聯動控制信號后,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內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及其它附件實現工作狀態轉換。
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內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和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及其它附件實現工作狀態轉換。
2.應急照明控制器設計
系統內僅有一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應急照明控制器設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員值班的場所;系統內有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主控制器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其他控制器可設置在配電間等場所內。
每臺應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應急照明配電箱和消防應急燈具等設備總數不大于3200 個。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由消防電源供電,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備用電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