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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31 16:56  






馬鞍山魏一物資回收根據包裝廢棄物回收后的處理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為資源回收和能源回收兩種形式,其回收利用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循環利用:一些包裝品在初次使用后沒有受到大的破壞,仍然可以再次使用,只需經過簡單的維修處理,返回生產廠家繼續使用。比如常見的有托盤、油桶、周轉箱等。
2)回收再生:這種方式主要目的是節約資源和能源,一些使用后破損較為嚴重的包裝廢棄物無法直接使用,便將其當作再生原料,經過再次加工改制或者再生,生產為新的包裝。
3)生物降解:主要是指采用生物技術,將一些無法回收利用的包裝廢棄物進行有效的生物降解,分解為氣體、水和其他生物質,既可以減少污染,還可以生成農作物肥料等副產品。
4)能源回收:主要是指通過焚燒的方式,將包裝廢棄物進行燃燒產生熱量,供給工廠生產使用。前提是合理的焚燒,盡量不產生污染氣體。
5)填埋:一些包裝廢棄物無法進行上述的回收利用方式,便將其當作垃圾深埋于地下,利用自然的力量進行分解、侵蝕。

廢舊物資回收業務的特殊性在于,大型鋼廠、工程建設企業等資源再利用企業不愿花時間、精力和成本收購大量散戶賣出的廢舊物資,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為了吞下這塊“蛋糕”而承擔了收購、簡單篩選、初加工等繁雜的環節。
回收企業應規范交易模式,加強稅務風險評估與管理
在不利的稅收政策環境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規模仍在持續擴大。根據《中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報告(2018)》顯示,2017年我國類可再生資源回收總量為2.82億噸,同比增長11%,總值達7550.7億元,同比增長28.7%。從這些增長的數據可看出,廢舊物資行業仍具有極大活力。
雖然目前開展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依法應當取得票,但是因實際的特殊困難,導致回收企業根本無法取得票。法律界有句諺語,叫做“法不逼人所難”。同樣的,如果企業根本無法取得票,企業自然也不需要承擔按規定取得票才能稅前扣除的義務。然而這類情形較少,且并沒有在稅法相關制度中予以明確,因此在實務中稅企之間往往存在很大的爭議。因此,回收企業在開展業務時,應當通過改進交易模式、優化交易鏈條、完備交易材料等內容,加強內部風險防控,例如如實、準確、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等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材料,通過相關憑證的佐證,從實質層面爭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于企業能夠提供完整材料證明其業務真實發生,成本支出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稅務機關應允許企業稅前扣除。此外,回收企業已經發生及正在進行的回收業務應及時進行稅務風險評估與管理,及時發現和調整不規范、不合規的操作,完善業務材料,防范潛在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