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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5 09:17  
8.1.2.4認證委托人提出證書延續認證委托時,因企業信息變更等未完成,導致無法受理證書延續認證委托的,評定中心 可在變更等得到確認,經認證決定后,直接換發新證書,有效期五年,新證書與原證書有效期不再銜接。8.1.2.5對于在原證書有效期內,完成證書延續認證決定的,延續原證書有效期,新證書與原證書有效期銜接。對于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后,完成證書延續認證決定的,按照批準日期頒發新的證書, 有效期五年。
8.3.1認證范圍的擴大類型:(1)實施細則相同、執行標準不同的增加新標準產品的擴大委托(新增標準)(2)實施細則及標準相同、單元不同的增加新單元產品的擴大委托(新增單元)(3)單元內擴展新型號產品的擴大委托(新增型號)8.3.2認證范圍擴大時,認證委托人應按附件2的規定提交認證范圍擴大的委托,經產品檢測和工廠檢查(適用時)符合后,換發或頒發證書。8.3.3認證范圍擴大為新增認證單元的,應頒發有效期為5年的新證書,認證單元內新增產品型號的,換發原單元證書,有效期為原證書截止日期。8.3.4認證范圍擴大時,屬于8.3.1中(1)、(2)的,產品應進行型式試驗;屬于8.3.1 中(3)的,產品應進行分型試驗。
8.5.1.2認證證書注銷的有關規定:(1)自認證證書注銷之日起,不得繼續出廠、進口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2)認證證書被注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認證委托人可以向評定中心重新申請認證。被注銷認證證書對應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不再有效。
8.5.2認證證書暫停。8.5.2.1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定中心應當暫停認證證書:(1)國家、行業或地方監督抽查結果證明產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2)認證委托人違反實施規則的規定(包括產品抽取樣品檢測不合格、工廠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一致性存在問題等)或評定中心相關要求,但通過整改可以達到認證要求的;(3)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視情節需要開展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