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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4 12:04  






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Sole Licence)即:排他實施許可,又稱為:獨i家許可、部分獨占性許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內,被許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間對被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把該專利技術再許可第三方使用,但許可方自己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
??排他許可有以下特征:
??(1)是在指定地區內,被許可方在協議有效期間對許可協議項下的專利享有排他使用權;
??(2)是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授予協議地區內的任何第三方;
??(3)是許可方保留自己在協議地區內使用該專利的權利。
??從排他許可協議的特征來看,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區,市場內存在兩個合法使用專利的主體,他們均共享專利的使用利益,任何對該專利的侵犯均會對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造成損害。因此,市場中一旦出現第三人侵權的事實,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均有理論上的訴權尋求司法救濟。但在審判實踐中,并非具有理論上的訴權就可自動獲得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人民法i院在審查當事人訴權的同時,還應審查訴訟主體是否符合具體的法律規定。
??排他許可合同是國際許可合同的一種,是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與范圍內,被許可方對所許可的技術享有使用權,許可方也保留自己在該區域內使用該項技術的權利,但排除了其他第三方對該技術的使用的技術許可合同。
??這種許可合同與獨占許可合同的區別在于: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限與地域內,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有權排除許可方之外的任何人使用被許可技術,但許可方實施該項技術的權利不在排除之列。
專利轉讓注意事項
??1、債i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i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i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i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i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i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i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i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i務人接到債i權轉讓通知后,債i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i務人接到債i權轉讓通知時,債i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i權,并且債i務人的債i權先于轉讓的債i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i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債i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i權人同意。
??債i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i務人可以主張原債i務人對債i權人的抗辯。
??債i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i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i務有關的從債i務,但該從債i務專屬于原債i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發明專利的概念
簡介:,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其特點是:首先,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生產、科研、實驗中各種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征組成。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另外,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
產品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發明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如電話、機器、設備等。
方法發明
方法發明是指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此處所講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順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紙方法、煉鋼方法、印刷方法、通訊方法等。方法發明取得的專利權后,可稱謂“方法專利”。
審查標準
發明人只有將這種技術方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且通過一系列嚴格的審查,特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
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審查程序中申請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續分兩類:一類是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指i定申請人應當辦理的申請審批手續,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或者逾期辦理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這些手續主要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答復專利局的各種通知書、繳納申請維持費;另一類是申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視需要選擇辦理的請求手續。這一類手續如果不符合要求,專利局可作出手續視為未提出處理,一般不會涉及申請本身。這些手續主要有: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要求提前公布請求、著錄項目變更申報和延長期限請求。以下對這幾種手續分別進行說明:只有發明專利申請需要辦理這一手續。
實審請求可以在申請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申請后提出,但最晚應當在自申請日起3年之內提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續不合格被視為未提出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提出實審請求只有繳納實質審查費后才生效。但是提出實審請求后,未繳納實審費的,專利局并不馬上發出實審求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將視情況發出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或補正通知,并寫明不合格原因。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應當在審查員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申請人收到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的,應當在自申請日起3年內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實審請求書。實審請求經審查合格的,專利局將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
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慶發提交申請日以前(要求優先權的在優先權日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沒有參考資料的應當聲明。該發明專利已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外國對其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有正發理由無法提交的,應當聲明并說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提交上述資料的,應當在請求書(實審請求是在申請時提出的)或實質審查請求書的文件或附件欄目中寫明理由。提出實審請求時申請人可以對發明進行一次主動修改或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