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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7 07:26  
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是如何規定的?
《工商總局關于做好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
(一)信用監管范疇的情形。《辦法》第五條款(一)項規定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條例》實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日期起算。
(二)行政范疇的情形。《辦法》第五條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及第二款規定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本《辦法》實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撤銷登記及其他行政決定的日期起算。



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
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商標作為可視性標志,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標準劃定。 TRIPS協議從維護貿易的正常發展,貿易當中使用、注冊商標的角度,按商標的用途和作用,將商標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商品商標是古老、傳統的形式,各國商標法都是以保護商品商標作為起點的。而服務商標則不然,服務商標在法律上穩定其地位,經歷了長期的發展過程。

三種商標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在重要性和度上,從到商標逐項遞減。以前還允許有“中國名牌”這一標志,2012年12月31日終止頒發該標志,即從2012年12月31日以后生產的產品上不再允許出現“中國名牌”字樣。
二,、商標和商標的認定機構不同,是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和中級以上認定,商標由省級工商局認定,商標由地市級工商局認定。
三,以上三個商標的認定標準不同,必須由全國范圍內的相關公眾所認知,而商標和商標則只需分別由省級、地市級的相關公眾所認知即可。相關公眾一般是指該產品所在行業的常規消費者,比如某茶葉要申請,全國范圍內的茶葉消費者即為其相關公眾。
四,三者對商標是否注冊的要求不同,申請的可以是注冊商標也可以是非注冊商標,但申請商標和商標則必須是注冊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