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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9 07:33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以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必須遵守的制度。環境影響評價不能代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業務,必須符合中國及項目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和功能區劃,符合中國產業政策、環境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中國相關規定的咨詢服務;服務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應當負責完善,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應將部分或全部服務費退還委托方。為體現實施環評的這種作用,在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實施中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循環經濟理念,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科學、公正和實用。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1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環境要素也稱作環境基質,是構成人類環境整體的各個獨立的、性質不同的而又服從整體演化規律的基本物質組分。通常是指自然環境要素,包括大氣、水、生物、巖石、土壤以及聲、光、電磁輻射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中國相關規定的咨詢服務;服務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應當負責完善,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應將部分或全部服務費退還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