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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1 21:03  







通過典當行來折現并不劃算
通過典當行來折現并不劃算,如果純粹想折現,典當行并不是適合的。例如手表、電子產品等民品,“當金一般比市場價格低2至6成,相對于二手市場來說并無明顯優勢,價格不如二手品店。”一位典當行老板說。甚至與銀行相比,到典當行融資的成本也高得多,“算下來一年的典當融資成本在36%左右”。只是面向小微企業客戶時,以房產、生產資料為質押的典當行,相比同樣能快速放款的小額,息費仍具有一定優勢。

典當管理辦法規定了綜合費用的高限額
大部分典當行現在的主要利潤來源仍然是收取資金“息費”,包括綜合費用和利息。只有當“絕當”出現時,當品才會被出售。絕當是指典當期限屆滿后,如果當戶不贖當或續當,物品則作為絕當品出售。《典當管理辦法》規定了綜合費用的高限額,民品(即金銀飾品、珠寶鉆石、電子產品、鐘表、照相機)月費率不超過4.2%、房地產2.7%、財產權利(、股權等)2.4%,利息則參考同期銀行利率,月利率約0.5%。

非絕當物品銷售和舊物收購、寄售
建議修改《典當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允許典當行開展非絕當物品銷售和舊物收購、寄售。寄售功能是典當行在歷史發展中客觀形成的。由于典當行發放必須以物質押,要對當物進行鑒定、評估、作價,故能積累豐富的舊貨業務經驗,而零售、寄售、變賣時,又主要是交易舊貨,因此典當行的寄售功能有客觀必然性,能夠加快二手物品和普通商品流通,更有效地滿足客戶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