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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8 19:20  






什么是化學消毒?
答:化學消毒是指利用化學消毒劑殺滅病原微生物的消毒方法。
化學消毒處理技術適用處理的醫療廢物有哪些?
答:化學消毒處理技術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和病理性廢物(人體*官和*染性的動物尸*等除外)。
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理技術不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
采用化學消毒處理技術的地區,醫療廢物的包裝袋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根據《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_T 228-2006),醫療廢物包裝袋、利器盒與周轉箱的標準、技術性能、規格等應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感*性醫療廢物應采用一次性塑料袋或紙箱(用于干性廢物)密封收集保存。采用化學消毒處理技術的地區,醫療廢物的包裝袋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裝袋分為黃色和紅色兩種,黃色袋盛裝*染性廢物及病理性廢物,適用于化學消毒處理。紅色袋盛裝藥*性和化學性廢物,不適用于化學消毒處理,收集時紅色袋應單獨收集。
(2)包裝袋上應有醫療廢物的中文標識,標識內容應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廢物類別、警示標識等。
(3)包裝袋在正常使用時應能夠防止破損,并不與盛裝設備材質發生化學反應。

采用化學消毒法處理醫療廢物時,配套的廢氣凈化裝置技術參數有什么要求?
答:廢氣凈化裝置過濾器的過濾尺寸不應大于0.2μm,耐溫不低于140℃。過濾器應設置進出氣閥、壓力表和排水閥,設計流量應與處理規模相適應,過濾效率應在99.999%以上。
化學消毒法處理醫療廢物產生的廢水應執行什么排放標準?
答:根據《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_T 228-2006),化學消毒處理廠的生活廢水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清洗、消毒產生的廢水和廠區初期雨水等應收集處理后排放,并符合《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高溫熱煙氣進入余熱回收裝置,回收大部分能量后的煙氣溫度降至約600℃(根據《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焚燒醫療廢物的熱能利用應避開200~600℃溫度區間)。回收的余熱可用于袋式除塵器伴熱、生活采暖等。
余熱回收裝置排放的高溫煙氣應采取急冷措施,使煙氣溫度在1s內降到200℃以下,減少煙氣在200~500℃溫度區的停留時間。
醫療廢物日產生量10t以上的地區宜優先選用回轉窯焚燒技術;日產生量在5t~10t且經濟較發達地區可選用熱解焚燒技術;醫療廢物日產生量10t以下(尤其是5t以下)的地區,宜選用醫療廢物非焚燒技術。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的選擇應綜合考慮服務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布局,醫療廢物的產生量和成份特點等因素。

感*性醫療廢物、損傷性廢物,按照HJ/T276、HJ/T228、HJ/T229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請問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是否需要持有危廢經營許可證?
答:不需要。理由: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染性醫療廢物、損傷性廢物經《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T276-200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T 228-2006)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T229-2006)進行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處置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