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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9 06:31  





湖北科譜瑞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術為先、責任在肩”的服務理念,竭誠為湖北省內企業、園區和政府部]提供專業、的管家式環保技術服務。
環境1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環境1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1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環1境保護部按行業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日。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記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依法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監管執1法信息、無排污許可證和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第三十七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依據地方性法規核發的排污許可證仍然有效。原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數據,獲取排污許可證編碼。對于其他仍在有效期內的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務1院辦公1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1發〔2016〕81號)和本規定,向具有核發權限的機關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并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件的排污單位,由核發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1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
(二)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1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1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