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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2 04:25  





3、附著裝置的構建和買件應有原制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制作。
4、附著裝置設計時,應對支承處的建筑主體結構進行計算。
塔吊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基礎準備:
a、按照基礎施工方案,確定基礎的位置、標高、尺寸組織施工。
b、基礎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包括地基驗槽檢查記錄、鋼筋隱蔽記錄)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
c、安裝輔助設備的基礎、地基承載能力等。
d、基礎的排水措施。

行走式塔吊停止作業時,應夾緊夾軌器。
16、當塔吊使用高度超過30米時,應配置障礙燈。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米時應配置風速儀。
17、嚴禁在塔吊塔身上附加廣告牌或其他標語牌。
18、每班作業應做好例行保養,并應作好記錄。記錄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結構外觀、安全裝置、傳動機構、連接件、制動器、索具、夾具、吊鉤、滑輪、鋼絲繩、油位、電源電壓等。
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應實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司機經檢查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