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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0 03:10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注冊資本的5%繳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保證金的繳存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不得超范圍經營,即除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諸如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誤導性銷售、理賠、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廣告、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不得坐扣保險傭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等。保險代理公司匯集了包括財險、壽險在內的各家保險公司的優勢產品,使客戶可以很方便地在更廣泛的范圍內選購保險產品。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許可證到期的,或者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從保險中介市場退出。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53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二)不再符合本規定除第六條以外關于公司設立的條件;(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保險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點:經營管理專業化、規范化程度高。(四)存在重大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應當依法組織或者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結算,退出保險中介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