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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5 09:34  





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的要求
有明確的被告; 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時應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原告應提供與事實爭議有關的證據材料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及提交時間。 提交基本的證據; 屬于人民受理民事的范圍; 是否立案,也是有嚴格的程序的,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并想立就立想不立就不立案,這要根據這個案件的性質及具體情況而定,比如說屬于民事還是,屬于民間糾紛還是,這個是要做嚴格的區分的,因為后續的措施是不一樣的,所以當事人報警后,是否立案還要進行審查研究的。

這個地方有管轄范圍,河南地也查不了
這個地方有管轄范圍,大家都知道,在我國國家,不管是還是,都是有管轄區域的,不能說北京的事情你回到河南后再報案,這樣河南地也查不了,也浪費資源,因為即使他們想查,還得跑到北京去,很麻煩,當然異地報警也是會受理的,當然受理并不代表立案,受理后他們要審查,不是自己管轄的會通知你去管轄地報案或者直接把材料轉到當地,只有有管轄權的地方才會給你立案。

是否立案,直接決定著當事人報警
遇到事情后打110報警,人們就是想解決問題,是否立案,直接決定著當事人報警這件事情的處理程度處理結果,大家都知道,如果不立案,就意味著這件事情沒有進入的程序,想往下走及下一步的處理就無從談起,如果立案,進入的程序后了,不但承辦人要積極的辦案,還要接受上級的監督,所以立案和不立案的差別是非常大的。 當然,是否立案,也是有嚴格的程序的,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并想立就立想不立就不立案,這要根據這個案件的性質及具體情況而定,比如說屬于民事還是,屬于民間糾紛還是,這個是要做嚴格的區分的,因為后續的措施是不一樣的,所以當事人報警后,是否立案還要進行審查研究的。 決定立案的條件 對于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個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 (1)有事實,即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預備、正在實施、未遂、既遂或中止,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2)依照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事實需要追究責任。 (3)屬于的管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