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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5 10:21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十七條 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折疊領導層要重視研發部門的設置
包括人員的配備和設備的配備。要重視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研發部門在制訂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的基礎上與財務部門共同建立研發投入核算體系,建立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共同按月編制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及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研發費用。第六條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