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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1 13:23  





治理廢棄電池的建議
加強廢電池管理的政策、法規建設,各級政府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指南,根據廢電池產生及管理現狀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政策、法規及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國家極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盡早頒布指導全國廢電池管理、處置的基本政策、法規。各省、市應結合自身具體情況的發展需求,制訂相應廢電池管理、處置的地方政策、法規。小城鎮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出臺必要的實施細則,具體落實廢電池的回收利用及處置工作。
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報廢年限為5~8年,數據顯示,國內動力電池將在2020年前后進入報廢高峰,累計報廢量可達到12萬~17萬噸,而2016年實際拆解回收不足1萬噸。由于動力電池中正極材料、電解質處理不當對環境造成巨大污染,同時,我國又必須通過回收利用來緩解對鈷等稀缺金屬的嚴重對外依賴。所以,電池回收將成為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關鍵。
鋅錳電池、鎳鎘電池、鋰電池等類電池,收集成本高,運輸也不易,其中又以回收更難。很多廢棄物之所以經濟價值不高,是因為回收量不成規模,當回收體系逐步完善、且有人為之努力時,就會形成產業。經過二十余年環境人的努力,回收廢舊電池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因處理環節跟不上,沒有起到預期作用。
廢電池收集處置
變化一 、范圍擴增廢電池范圍增加了太陽能電池和燃料電池等。
變化二、 廢一次性電池收集要求更明確
1、鼓勵廢電池的分類存放,避免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過程中禁止將廢鎘鎳、氫鎳、鉛蓄、鋰離子和含gong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2、尚不具備廢電池處理能力的地區,對已收集的一次性廢電池,由地方主管部門(市、縣級以上)在垃圾處理區劃分單獨區域,做好安全處理和防滲,進行獨立貯存或填埋,達到一定數量后再轉移到具備廢電池處理能力的地區妥善進行資源再生。
汽車生產企業 負責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
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與其協議合作的相關企業。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