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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29 09:13  





涉外離婚由哪個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法》和人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我國關于涉外離婚的管轄權劃分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院提起。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是否受理,由該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提起離婚,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起訴的,我國民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起訴。
4.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提出離婚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民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轄。
6.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須由國籍所屬國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提出離婚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民受理。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于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表現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享有。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應當受理。人民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