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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07-28 04:59  







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yè)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2013年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的決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經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的決定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令2009年0號)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內容為“航運公司及相關機構應當為船員參加船員培訓提供便利,組織開展船員船上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
將第九條款(一)至第(十四)項修改為:“(一)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二)油船貨物操作培訓;(三)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培訓;(四)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五)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培訓;(六)客船船員特殊培訓;(七)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八)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九)船舶裝載散裝固體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yè)特殊培訓;(十)船舶裝載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yè)特殊培訓。”在第九條第二款中增加二項,分別作為第(三)項、第(八)項,內容為:“(三)液化氣船;”、“(八)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
第十五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應當載明培訓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準予開展的船員培訓項目、培訓地點、有效期、培訓規(guī)模及其他有關事項。
《船員培訓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六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
增加培訓項目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實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自《船員培訓許可證》發(fā)證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間對培訓機構開展中期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