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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5 11:34  
環評的原則
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正確識別可能的環境影響;
哪些建設項目(企業)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由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環評的原則
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化學、生物多樣性等生態保護的法規和政策;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
環評監測申請辦理程序
申請單位(個人)按照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到縣環保局環審股提交申請材料;對項目進行材料審核、現場核查;經環保局專題審批會,對項目作出審批或審查意見。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準備進行的人為的行動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論證,并在分析、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以及應對措施,為后期的開發活動提供指導性的依據。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人為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科學方法和技術手段。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可應用,為人類開發活動提供指導依據。
選擇適當的預測評價技術方法;環境敏感目標得到有效保護,不利環境影響小化;替代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技術經濟可行。
環評手續能否補辦?
現行的環保法、環評法,并未禁止建設單位主動向生態環境部門報批環評文件。另外,生態環境部已明確,建設單位主動將環評文件報送生態環境部門審查的,有權審批的生態環境部門部門應當受理。
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凈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及原則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 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