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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1 08:05  





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程序
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程序。被告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參與到中就存在一個法定代理人資格的變更問題。依據《通則》規定的順序監護人配偶在中是原、被告的對立方,顯然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只能在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中確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根據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由此可見,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法律是允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的。

不準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立案時間
不準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立案時間 民事法11條第7項規定,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的原告。對于原離婚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離婚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院亦立案。 (2)原告在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所支持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人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1、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簿、; 2、證明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明資料,如或; 3、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證明是非婚女的,應提交明;證明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應提交形成撫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4、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 5、證明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提供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證明; 6、證明有遺囑的,遺囑繼承人應提供遺囑原件及復印件。 7、證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供繼承人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