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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2 07:17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它是為了達到有效的經營管理的目的,規定各個部門及其組成人員的職責以及不同職責之間的相互關系。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結構是指公司的構成及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它是為了達到有效的經營管理的目的,規定各個部門及其組成人員的職責以及不同職責之間的相互關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其自身合法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均是通過公司的組織結構進行的。
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住所是指公司的決策機構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它是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的中心場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是確定公司糾紛案件管轄、準據法、送達地址的基本依據。保險代理公司要想順利地開展活動,也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條件。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或者除外責任、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不得超范圍經營,即除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諸如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誤導性銷售、理賠、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廣告、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不得坐扣保險傭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等。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丁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