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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2 11:14  







第五十二條 下列情形的船員培訓項目可以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則制定培訓管理規定并公布實施:
?。ㄒ唬┰谖礉M100總噸海船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或者在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職的輪機部船員;
?。ǘ﹥H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業的海船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三)在未滿100總噸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第五十三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制。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1997年第十三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