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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10:19  





出借人無法舉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公司名義,卻
在長期辦理的糾紛案件中,有以下幾種情形容易成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借貸活動中應盡量避免以下情形的出現。
主體容易混淆不清,出借人無法舉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因公司的經營所需向他人,而出具借條時卻是以個人名義,未加蓋公司;另一種相反的情形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公司名義,卻歸個人使用。
《人民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合同,所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應予支持。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中小企業,只有一個股東或夫妻二人出資設立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就是該股東,其以企業名義后款項歸個人使用,出借人根本無法查閱到人的賬目往來,無法找到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作為公司的股東,為了逃避債務,不可能去自認歸個人使用的事實,只會想辦法推卸為公司債務,由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對出借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辯護律師需要一定的標準
辯護律師,不僅要有辯護思維,更要有民商事思維,才能打通關。這尤其表現在質證環節,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件開庭前檢察官都不會提前給辯護人舉證目錄提綱,然而,民事案件中卻有清晰的證據目標(證據名稱、證明內容、證據形式)。既然如此,沒有條件我們就要創造條件,在開庭前,自己預想證據舉證目錄(總結類案規律),抽離本案核心證據項,然后逐一列舉、比對,做成證據目錄和摘要。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輔助我們的庭審,讓我們的庭審更和,因此,以上需要一定的標準,在我看來就是要做到:概讀 精讀 點讀。所謂概讀就是瀏覽卷宗,精讀就是一項一項閱讀,點讀就是對重大證據細致化拆分讀。

在遇到他人詐騙自己有經濟損失后,肯定是時間去找詐騙犯,但詐騙犯當時也逃離了。在詐騙犯逃離了之后,受害者還想到了當時介紹的中間人,想要求中間人承擔刑事責任,詐騙犯逃了中間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詐騙犯逃了中間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要看中間人有沒有參與,有參與就有,沒有參與就沒有刑事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