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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4 15:26  





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有什么區別呢?
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有什么區別呢? 首先用工關系的不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歸屬在派遣單位,不在用人單位。 第二,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 解釋: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處理。 第三,五險一金的繳納問題。派遣員工的五險一金可以由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協商繳納。并不需要由用人單位強制繳納。 第四,工資發放的原則不同。對在職職工而言,用人單位須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對于勞務派遣員工而言并不是必須如此。可與派遣單位協商支付費用(非工資屬性)。 注:我國《勞動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按員工的原隸屬關系分類,可以分為轉制式和輸出式勞務派遣
按員工的原隸屬關系分類,可以分為轉制式和輸出式勞務派遣。 1、轉制式勞務派遣:是指員工已經被用工單位錄用,按照原崗位、原工資不變的原則,從現有用工單位的編制中轉到勞務派遣組織,從而變更了關系的主體。員工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動合同》后,由勞務派遣組織向用工單位派遣,員工與實施勞務派遣前的用工單位形成一種新的雇傭關系。 2、輸出式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組織根據用工單位提出的用工要求,按約定的招聘條件和職務描述從社會招工,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后,由勞務派遣組織辦理招聘錄用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并派遣到用工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嗎?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