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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1 05:22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是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是否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為便利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及時辦理稅款繳納等涉稅事宜,《公告》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按稅收負擔是否易于轉嫁,稅收可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 直接稅是指稅負不易轉嫁,納稅主體直接承擔稅負的稅收,即納稅人與負稅人為同一人,如企業所得稅。 間接稅是指納稅主體通過一定方式,將繳納稅收的部分或全部轉嫁給他人負擔的稅收,如增值稅、關稅等

稅務機關優化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等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或者停止向其發售。《公告》在對現行規定進行重申和明確基礎上,優化了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一是增加認定期限條件,嚴格認定要求。對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才可以認定為非正常戶。也即,只要納稅人在此期間有一筆申報記錄,稅務機關就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這和原政策下一個申報期(多為一個月)相比延長了時限并予統一和明確,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特別是對由于疏忽未及時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給予“容錯糾錯”機會。 二是取消實地核查環節,實現系統自動認定。依法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公告》進一步優化稅務方式,還責還權于納稅人,取消實地核查環節,以釋放基層征管資源,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加強稅收監管和優化納稅服務中去,更好維護守法納稅人權益。 同時,《公告》明確,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是否需要預繳?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如: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也無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已經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稅收有三個基本職能:,增加財政收入
稅收有三個基本職能: ,增加財政收入。稅收收入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近年來在我國占財政收入的比例93%以上。 第二,調節經濟。稅收在實施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區域與產業發展差距、調整社會成員收入分配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宏觀調控作用。 第三,監督經濟。稅收涉及社會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是國家經濟狀況的綜合反映。通過稅收收入的增減和稅源的變化,政府能夠及時把握國民經濟的發展趨勢,有助于監督和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