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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7 02:27  





工傷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1療終結期、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工傷鑒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1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1療機構診斷資料等);
根據國1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里有三個關鍵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1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傷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工傷鑒定人進行。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原工傷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原工傷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原工傷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工傷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工傷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工傷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工傷鑒定機構應當原工傷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工傷鑒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工傷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工傷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工傷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專業技術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