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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精英律師服務至上「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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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1-08-22 03:25  








              如何理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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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彬彬律師,現任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區法律援助律師團成員,蘭山區司法局、蘭山區公安局值班律師,多家媒體及網站的法律顧問及法律問題調解專家,是魯南地區首位獲得百度認證的律師。

                     身為女性律師,楊律師更加注重把握當事人內心的情感變化,以高度的責任感、嫻熟的調解能力為客戶化解矛盾,提供和解、調解、訴訟代理服務,深受客戶的信賴,被媒體評為“金牌律師”、“最有親和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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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原則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面問題: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個很重要的概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締結婚姻,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的期間,即依法取得結0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時的期間。包括當事人領取結0婚證后,雙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間,離婚糾紛中分居期間,在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尚未判決離婚,雖經判決準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這里所說的“婚姻關系存續”,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關系的存續,法律沒有確認的婚姻關系,不能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認定。例如雙方雖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因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沒有得到法律認可的期間;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后,倆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間;雙方已經依法登記結婚,但是登記時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后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這些期間均不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此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這里指的財產權利,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夫妻約定財產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第0一,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 從條文規定看,約定的主體應該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個人處理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明確夫妻財產歸屬,減少糾紛,所以,約定夫妻財產可以在結婚前,即有婚姻約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結婚后的夫妻,只要在處理財產時該約定主體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們的約定就應該承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從約定的主體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約定的男女,其實質是明確夫妻財產歸屬,預防發生糾紛,約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應該是當事人從有婚約開始,到婚姻關系結束前。

                第三,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法律條文規定的約定財產范圍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也包括法定特有財產,即凡屬夫妻個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可成為夫妻財產約定中的財產,但是不得約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如夫妻與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約定時將父母子女的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有,該協議條款應屬無效。

                第四,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時難以認定,所以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約定應該用書面形式。對于當事人用口頭方式約定夫妻財產,內容明確,且雙方表示無異議的,仍應認定有效。本條規定的是“應當”而沒有用“必須”,因為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也是避免爭議,既然當事人對口頭約定內容無爭議,就完全可以補充書寫下來,實際上隨時都可轉為書面,因此,對無爭議的口頭約定應予認定。

                第五,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 根據本條文第0一款規定,(1)夫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亦可以約定其中的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約定將婚前財產中的某部分歸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歸個人,還可將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約定歸另一方妻或夫個人所有。(3)約定內容必須明確,明確具體財產歸屬,明確財產項目、明確財產處所等。

                第六,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對內效力,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對外效力,指約定對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財產約定對于第三人(主要是債權、債務人)的效力,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梢?,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對第三人負有個人債務時,約定的對外效力,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個人債務,除非非債務人一方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否則均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對第三人清償債0務,非債務人清償債0務后,可以向負債務一方索賠。這是立法上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實際上就是把非債務一方和與其有夫妻關系的債務人一方視為財產共有關系主體,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離婚時債務的清償 

               1.共同債務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边@里“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提法在立法時似無明顯問題,但現在看來含義偏窄,應強調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債務和因共同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共同債務。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

              2.債務的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應先于個人債務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債權人到庭?! ?

              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后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償還的先后和辦法,并規定只有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個人所有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雙方有重大爭議時,才應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財產應優先償還共同債務是離婚時債務清償的一項原則,也有必要規定在法條中。另外,由于共同債務的清償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審理這方面的問題時自應通知債權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糾紛。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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