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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09 12:23  





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征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的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經測算,各地工業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見基礎上,終按6倍確定標準。●實際出讓價格將大幅度提高○有助于穩定住宅用地價格工業用地出讓價有了標準,各地工業用地的實際出讓價格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這會有效抑制工業用地的過度擴張,提高工業用地的集約利用程度。為各地工業用地出讓確定了一條價格“底線”,對各地在招商引資中搞競爭、低價賤有土地資產等行為戴上了“緊箍”,為查處低價出讓土地的行為提供了參考依據。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