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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12:15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怎么分辨:
1.法律適用不同
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范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派遣員工,不得隨意退回。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尊重當事人。
2.涉及法律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涉及三重法律關系,即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機構之間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
勞務外包涉及兩重法律關系,即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承包方與其外包員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發包方與外包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勞務或其他用工關系。
勞務差遣作為一種新式的用工方法,與傳統的用工方法有顯著的差異。勞務差遣很大的特色便是勞作聯系與用工聯系相別離,表現為被差遣勞作者與勞務差遣單位有勞作聯系但無用工聯系,與用工單位有用工聯系但無勞作聯系。
《勞作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則,勞務差遣單位差遣勞作者應當與承受以勞務差遣方法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差遣協議。勞務差遣協議應當約好差遣崗位和人員數量、差遣期限、勞作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付出方法以及違反協議的職責。
勞務差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聯系,簽定的勞務差遣協議為民事合同,則用工單位與差遣單位能夠在洽談一致的基礎上免除勞務差遣協議,無需符合勞作合同法規則的用人單位免除勞作聯系的條件。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功能作業發包給相關的組織,由該組織自行安排人員依照公司的要求完結相應的業務或作業。
勞務差遣與勞務外包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作者簽定勞作合同。

勞務派遣適用哪些工作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只能適用于如下工作崗位:
其一、臨時性工作崗位:即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其二、輔助性工作崗位:即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其三、替代性工作崗位:即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對上述“三性”工作崗位中的臨時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少,但是對輔助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大,關鍵點在于如何界定“主營業務崗位”和“非主營業務崗位”。其確定帶有比較大的主觀性。
對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該條援用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所以還是存在用人單位和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是“單決”還是“共決”的問題。對此,實務中,一般認可的是“單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