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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6 12:26  
審批手續
(一)生產企業
⒈進一步核定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標準目前對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批標準已有了新調整,只要國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即可辦理批準手續。另外,對于產品技術密集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審批標準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50萬美元,其他行業的生產企業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100萬美元。對已批準具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集團,其成員企業如符合上述條件,可單獨申請進出口權。
具體審批和程序是:生產企業向所在省(市)外經貿委(廳)和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提出申請,經其共同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將按照國家經貿委的審查推薦名單,辦理批復手續。
⒉適當擴大自營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范圍
⑴年自營出口1 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成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經營與該企業產品配套的相關或同類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⑵具備設計、生產(含組織生產)、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賦予與出口自產設備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及售后服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
四)外經公司
中國自1979年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17年來,成績顯著。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對外承包勞務隊伍也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們主要支持和鼓勵具有獨立施工能力和較強經營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這類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設部頒發的,并與有對外經營權的公司合作有較好的對外業績。
對出口創匯達到1億美元的外貿公司有關部門也將授予其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權。
對設計院在國外承擔過重要工程項目并持有建設部頒發的一級勘察設計監理證書和勘察設計院,并已在外開展1—2個經營項目,將授予其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等對外經營權。
(六)供銷合作社企業
授予供銷合作社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目的是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對外開放,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功能,推動中國農業的產業化,提高農產晶的附加值,發展創匯農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沿海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10億元以上,中西部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3億元以上,其中為農民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年銷售額占該供銷合作社企業年銷售總額60%以上,已扶持當地農民建有3個以上的專業合作社,或建有1個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產基地。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業務經營范圍相一致,但不經營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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