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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7 02:35  





集裝箱發放和交接的依據
7.集裝箱發放和交接的依據:集裝箱的發放和交接,應依據《進口提貨單》、《出口訂艙單》、《場站收據》以及這些文件內列明的集裝箱交付條款,實行《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制度。從事集裝箱業務的單位必須憑集裝箱代理人簽發的《集裝箱設備交接單》辦理集裝箱的提箱(發箱)、交箱(還箱)、進場(港)、出場(港)等手續。
2、交接責任的劃分:(1) 船方與港方交接以船邊為界。(2) 港方與貨方(或其代理人)、內陸(公路)承運人交接以港方檢查橋為界。(3)堆場、中轉站與貨方(或其代理人)、內陸(公路)承運人交接以堆場、中轉站道口為界。(4) 港方、堆場中轉站與內陸(鐵路、水路)承運人交接以車皮、船邊為界。


我們知道,集裝箱在大多數人印象中都是用于儲存貨物,一般用于海、陸、空大型的企業進出口貿易裝載貨物,比如,機械設備、船舶等海洋運輸方面,海洋運輸中會占據很大的優勢:
一是運輸量大,事先把要運輸的零散貨物裝在箱子里,便于機械化裝卸,大大縮短了船只在港口停泊的時間和貨物在倉庫里存放的時間,加速了貨物運送的速度,降低了運輸費用;箱子規格統一,在同容積船上裝的貨物也多,增加了運輸量。二是集裝箱運輸可以適當減少物品的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