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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5 07:02  





保險代理公司是指依據《公》、《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屬于專業保險代理人。當保險代理公司招攬的客戶出險后,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戶情況的優勢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查勘和理賠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險售后服務。我國法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采取審批主義,即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必須經過中國保監會的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保險代理公司各部門的設立和劃分,可依據職能、產品、客戶、服務和地區等因素。例如,按職能劃分,可設立業務管理部、信息技術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按代理的產品劃分,可設立機動千輛險部、企財險部、水險部、人險部等。
在保證金的使用上,除了注冊資本減少、許可證被注銷、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動用保證金。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保險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險產品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代理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向企業和個人進行保險宣傳,招攬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代理公司的代理行為更具有專業性和規范性。
(2)代理收取保險費。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代理公司經營的重要內容,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丁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同時,保險代理公司應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
(3)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當保險代理公司招攬的客戶出險后,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戶情況的優勢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查勘和理賠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險售后服務。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許可證到期的,或者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從保險中介市場退出。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53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作為專業代理人的保險代理公司開展業務具有許多獨特的優勢:(1)可省去保險公司招聘、培訓、管理保險代理人等諸多成本,有利于保險公司配置有限的資源。(二)不再符合本規定除第六條以外關于公司設立的條件;(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四)存在重大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應當依法組織或者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結算,退出保險中介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