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藥品進口報關公司
進口顧問:18816782069(吳先生)
1、 申請條件
(1)從海關所轄口岸進口
(2)報驗單位的資格:
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
藥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3)進口藥品不屬于《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
2、申請材料
辦理藥品進口備案時應提交的材料:
辦理進口備案的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藥品、精神藥品還應當持*藥品、精神藥品《進口準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藥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時應提交《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藥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藥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3、有關材料的要求
根據《藥品進口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文件的精神,各企業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時提交的材料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藥品進口報驗單》
填寫《藥品進口報驗單》時,請使用《藥品進口報驗系統》,將磁盤和打印出來的文件一起送口岸藥監局。請注意紙質文件下面的數據核對碼務必和電子文件名稱后8位一致。
1、HS編碼
為海關制定的海關商品編碼,應與海關發布的相一致。
2、藥品名稱(中文、英文)、商品名(中文名、英文名)、劑型、規格、包裝規格、藥品有效期。
應完全與《藥品進口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或《進口藥品批件》規定的內容完全一致。
3、注冊證號
為《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右上角的編號,或根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口藥品批件》編號。
4、合同號
為所簽合同的合同號或嘜頭號。
5、檢驗標準
為《藥品進口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備注2”項下規定的“進口藥品注冊標準”編號,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標準的名稱或編號。
6、索賠期
為合同規定的索賠日期。
7、貨物數量
為按《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載明的包裝規格為基本單位的貨物總數。如:瓶、盒、公斤等。
8、件數
為大包裝的件數。
9、批號
為此次到岸品種的全部藥品批號,須逐批記錄,不得遺漏。
10、貨值
為進口藥品的實際貨值,按貨幣種類如實填寫。
11、發貨港(地)
指出口國家的發貨地點,如港口、機場等。
12、發貨日期
為此批藥品運單上的發貨日期(一般在運單的右下角),轉口貿易的發貨日期為轉口地的再次發貨日期。
13、運輸工具
為此批藥品的實際載運工具,如空運、海運或鐵路運輸等。
14、航/班次
為此批藥品運輸的航班號、船號或車次號等。
15、到岸港(地)
為貨物到達我國的具體口岸名稱
16、到岸日期
貨物的實際進境日期,為運單上的到岸日期。
17、負責海關
為貨物到岸地的具體負責海關的名稱。如:深圳機場海關。
18、存貨地點
為辦結海關手續后,貨物實際存放倉庫的名稱和地址。
19、生產廠商
為此批貨物的國外生產廠名稱。
20、發貨單位
為購貨合同中的賣方。
21、收貨單位
為購貨合同中的買方。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應填寫清楚,并加蓋公章。
22、報驗單位
為該批貨的的實際貨主貨境內經銷商。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填寫清楚,并加蓋公章。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可為同一單位。
(二)原產地證明(CERTIFICAT OF ORIGIN)
原產地證明應載明:購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出口國生產廠、進口商、合同號、*號、重量等項目,并具有簽字和印章。出口國生產廠、進口商、合同號、*號、重量等,因各國的規定有不同,上述項目有些可能缺項,但必須有合同號和重量,并與裝箱單相符。
(三)購貨合同(CONTRACT)
購貨合同應載明:合同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單位、金額、索賠期、裝運口岸、目的口岸、買賣雙方簽字、簽字日期。
(四)裝箱單(PACKING LIST)
裝箱單應載明:貨號、毛重、凈重、體積、批號、數量、效期等,因各國或地區的規定不同,上述項目可能缺項,但內容必須與合同一致。
(五)提運單(AIRWAY BILL)
提運單應載明:出口國生產廠、進口商、航空公司、船運、鐵路、離岸口岸、到岸口岸、承運人、毛重、體積、計量重量、費率、金額、是否低溫儲存、運單號碼等,因各國或地區的規定不同,上述項目可能缺項,但內容必須與合同一致。
(六)貨運*(INVOICE)
貨運*應載明:進口商名稱、*日期、*號、合同號、付款方式(時間、地點)、品名、數量、生產日期、效期、單價、總價等,因各國或地區的規定不同,上述項目可能缺項,但內容必須與合同一致。
4、工作時限
當天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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