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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9 11:18  








排煙口位置及功能 技術要求:
a)排煙口應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m;排煙口距防煙分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
b)排煙口平時應處于關閉狀態,并應設有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可手動復位,其手動開啟高度符合要求。
c)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檢驗器具:0一50m卷尺。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并試驗。
線型火災探測設置位置技術要求:
a)紅外光束感煙探測的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過20m。
b)相鄰兩組紅外光束感煙探測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4m。探測至側墻水平距離不應大于7m,且不應小于0.5m。探測的發射和接收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00m。
c)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在電纜橋架或支架上設置時,宜采用接觸式布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設置時,宜設置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
d)設置在頂棚下方的空氣管式線型差溫探測,至頂棚的距離宜為0.1m。相鄰管路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墻壁的距離宜為1— 1.5m。
檢驗器具:0一50m卷尺,線墜,支撐桿等。
控制器基本功能技術要求:
a)報警功能: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及手動報警按鈕火災報警信號,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b)二次報警:控制器一次報警時,可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此時如再次有火災報警信號時,應能重新啟動。
c)故障報警:當控制器與火災探測、控制器與傳輸火災報警信號作用的部件發生故障時,應能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d)自檢功能:控制器應有本機自檢功能。
e)火災優先功能:當火災和故障同時發生時,火災應優先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f)記憶功能:具有顯示或打印火災報警時間的功能。
g)消音、復位功能: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可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并能手動復位。
h)電源轉換功能:主電切斷時,備電應自動投入運行。
i)電源指示燈功能:主備電源自動轉換時,主備電源指示燈功能應正常。
報警閥外觀技術要求:
a)銘牌、規格、型號及水流方向標志符合要求。
b)報警閥及其組件應完整無損,密封性好。
報警閥安裝技術要求:
a)應安裝在明顯且便于操作的地點,報警閥處的地面應有相應的排水措施。
b)報警閥距地面高度宜為1.2m,兩側距墻不小于0.5m,正面距墻宜為1.2m。
c)報警閥前后應安裝壓力表,且應便于觀測。
d)排水管和試驗閥應安裝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報警閥的安裝位置是否符合技術要求,查看報警閥附近有無相應的排水措施,查看壓力表、排水管和試驗閥的安裝位置是否便于觀測和試驗。
延遲器安裝技術要求:安裝于報警閥與壓力開關之間,或按產品說明書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