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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30 21:35  





婚前財產在婚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演變
比如,婚后將婚前存入的銀行存款取出,購買了一架鋼琴。那么,這架鋼琴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再比如,婚后將婚前的存款取出,又購買了一套房子。那么,在離婚時房產是否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上兩個問題,就涉及到了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演變,即婚前財產基于使用價值的交換,在形式上從一種財產形式轉化為另一種財產形式之后,是否會發生所有權性質的轉變,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法律精神和人民相關解釋、解答,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本著“萬變不離其宗”為原則,婚前財產在婚后發生形態的變化,不能改變其個人財產的屬性。但是應提醒當事人的是如果不能舉證婚后財產來源于婚前,或婚后演化過程中,由于自己有意或無意的法律行為,已經改變了個人財產的性質,則不屬于上述范圍。比如,婚后將婚前存款取出購房,在產權證上寫上了配偶的名字,這一法律行為意味著自己又將房產與配偶共有的合意,在面臨再次離婚時,即使聲稱自己不懂法律、沒有這個意思,或是被配偶‘逼’著寫的,也一般會被認定是共同財產。所以,再婚時當事人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財產歸屬狀況并作出一定的證明來保證這些屬于個人財產。

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不一,只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才能作為人
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不一,只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才能作為人民認定家庭事實的證據。相對而言,出具的出警記錄、告誡書,有關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明力較強。的出警記錄包括受害人的報警記錄、110的接警、出警、處警記錄以及詢問筆錄等,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其中的詢問筆錄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對家庭的事實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發出的告誡書包括加害人的、家庭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加害人的簽字、指印等內容,可以直接證明家庭事實。對于門認可的人身損害鑒定機構、一些地方成立的家庭傷情鑒定中心對家庭受害人出具的傷情鑒定意見,人民在審理涉及家庭的案件時,也會將其作為證明家庭傷害程度的證據加以認定。

家庭的幾種類型
“家庭”是指行為人以、捆綁、、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家庭的各種不同表現形式,大致分為五種類型:
(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等。
(三)性式。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方式,損傷其性,強迫拍攝照片或錄相。
(四)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征;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五)經濟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欠債,變賣家產。

在律師業務活動中,我們往往會聽到“當事人主義”的說法
在律師業務活動中,我們往往會聽到“當事人主義”的說法。表面來看,當事人付錢給律師,肯定是指望律師能夠給他足夠多的和足夠好的意見,或者贏得,或者搞清楚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但是在“當事人中心說”看來,所有當事人需要解決的問題以及這些問題的終后果,都是由當事人承擔。法務人員作為公司眾多職員中的一員,要明白無論是財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還是業務部門來咨詢法律事務,所有同事的職責根本上是在維護公司的利益,自己的當事人是公司。所以,對于法務人員來說,應當理解并且尊重其他職能部門和經營管理人員的咨詢,從專業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去維護公司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