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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1 04:24  





因勞務派遣適用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勞務派遣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對勞務派遣勞動者可以適用的崗位進行了限制。實踐中,存在個別單位突破崗位限制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如在現金結算賬戶開卡工作、殘損幣整點、文件收發(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交換工作、現金押運車倆駕駛等領域,均有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有上述情況的基層行處以行政處罰,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實際從事的為主要業務為由,要求確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并主張相應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勞動關系不清晰。勞務型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人單位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勞動關系和工作崗位分別屬于兩家單位的情況。
2.工資支付不透明。由于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和工作崗位分屬兩家,出現部分勞務型企業隨意克扣工資,不按月發放工資、不按規定結付加班工資等情況,勞動者的權益受侵害后責任主體不明確。
3.社會保險不參加。勞務型公司不為勞務人員辦理參保手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是讓勞務人員自己承擔繳納全部的社會保險費。
4.可承接崗位有限制。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在該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可由被派遣的勞動者替代工作。
用工單位有權要求勞務外包單位及時更換人員,同時外包單位必須保證出勤人數,不影響用工單位的生產;用工單位有權抽查外包單位員工的勞動合同、身份的證明等,外包單位及其員工應配合用工單位的抽檢。
勞務外包單位員工有下列行為的,用工單位有權要求外包單位立即更換:
1.外包單位員工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所負責的工作不能正常運行,或不能保證工作質量,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
2.外包單位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勞動紀律的;
3.外包單位員工提供虛的假,健康證明、身份的證明。

勞務公司業務:
1、勞務派遣服務:員工招聘、入職體檢、就業登記、保險繳費、工資發放、工傷申報、糾紛解決、政策咨詢。
2、社會保險掛1靠服務:為職工辦理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保險人員的增加、減少和變動;代表勞務公司領取醫療保險卡和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存1折的手續;參保人員承擔津貼申領手續;醫療費用報銷業務;社會保險關系轉讓業務。
3、招聘代理服務:勞務派遣公司為有批量招聘需求的企業提供招聘服務;服務內容包括招聘、簡歷篩選、面試通知、面試、入職手續等。
4、勞務外包:人力資源外包、人事外包、員工招聘外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