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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07-29 02:02  





兩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態(tài),不能創(chuàng)設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該條并不禁止適用除公之外的法律而創(chuàng)設其他形式的公司。
后者認為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通過對公司負出資義務,從而對權人負有間接責任。換言之,股東的出資是對公司的直接責任,但這種責任和權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
它對權人來說是一種間接責任。[5](P7)無論是直接責任說,還是間接責任說,都將股東有限責任誤解為股東對公司權人所負的責任。既然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務自不應由股東負擔,而股東對公司權人所負的有限責任問題亦無從談起。何況,原則上每一民事主體都應對自己的務負無限責任。
將繼承人清償死者務的責任限制在他所繼承的遺產范圍之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父債子還”的束縛已為法治文明社會所唾棄。當今,世界各國大都采用了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僅以繼承遺產的數額為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務。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yè)負責。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yōu)簽約”的原
則。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