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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30 09: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并在清單上簽名。

——知識產權運用。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在嚴控風險前提下專利商標規模達2400億元,融資惠及企業數量增長率超過10%,全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平穩增長,全社會創造力和市場活力進一步激發,有效支撐現代產業體系建設。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統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繼續推進有關地方專利商標受理窗口整合,力爭全部實現知識產權業務“一窗通辦”。專利、商標電子申請便利化程度與好評度進一步提升。推進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項目建設。完成在華建設100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首期建設目標,便民利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創造成果: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外觀設計,商業中使用的符號、名稱和形象等。知識產權在法律上受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的保護,這讓人們能夠從其發明或創造中獲得承認或經濟利益。通過在創新者的利益和廣大公眾的利益之間達成適當的平衡,知識產權制度旨在營造一個有利于創造和創新蓬勃發展的環境。
版權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法律用語。涉及版權的作品有:圖書、音樂、繪畫、雕塑、電影、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廣告、地圖和技術圖紙等。
專利是對發明授予的一種專有權利。一般來說,專利讓專利權人有權決定他人能否使用以及怎樣使用發明。為了換取這項權利,專利權人在公布的專利文獻中公開發明的技術信息。

確定的目標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自我加壓,推動改革走深走實。如,《通知》提出,2021年底前,實現值專利審查周期壓縮至13.8個月,力爭提前一年完成部署的審查周期壓縮目標。同步壓縮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后續業務用時,全流程壓減知識產權申請確權周期。同時,針對知識產權轉化利用效率較低的問題,提出開放知識產權基礎數據,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和標準,落實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等舉措。二是聚焦公眾體驗,著力滿足差異化、多元化需求,進一步提升改革的針對性和精準性。例如,針對申請人對知識產權獲權周期的不同需求,一方面提出建立完善商標注冊綠色通道加快模式,優化專利優先審查機制,另一方面提出進一步優化專利依申請延遲審查機制,便利創新主體核心專利布局。簡化專利、商標業務辦理流程,大力推行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提升業務辦理便利化程度。適應數字化發展新形勢,大力推行專利、商標電子證書,加強對電商平臺開展代理業務的規范和協同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