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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20 07:09  
為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殘液等收運環節污染整改,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運精細化管理水平,市綠化市容局印發實施意見,要求規范垃圾殘液、各類沖洗水的收集、處置工作,嚴禁垃圾殘液隨意拋灑,杜絕沖洗水違規排放,解決垃圾清運車輛跑冒滴漏、作業等問題。至2021年9月底,建成與分類清運相適應的污水收集處理配套設施,實現垃圾殘液集中收集、達標處置,各類沖洗廢水規范排放,解決生活垃圾殘液違規排放和作業車輛沖洗水污染環境問題。
規范垃圾轉運站廢水處理
垃圾轉運站應規范建設、手續齊全(如土地產權證、環評手續、排污許可等),難以補全手續的應按照需求重新規劃選址建設轉運站。按照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日轉運規模150噸及以上的垃圾轉運站須辦理排污許可證,規模以下的須填報排污登記表。垃圾轉運站產生的沖洗廢水應經處理達標后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排放并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嚴禁排入城鎮雨水管網。產生的垃圾殘液,自身有相應處理能力的,應收集處理達標后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排放,并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自身無相應處理能力的,應集中收集并外運至有處理能力的焚燒廠、填埋場等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標后方可納管排放,并執行相應設施的排放標準。垃圾轉運站應按照轉運設計能力規范運行,防止因超負荷運行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小區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委托具備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農村地區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或者集中處理。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處理。第五十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經濟補償機制。產生生活垃圾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區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經濟補償費用。

村鎮和社區的垃圾運輸,目前多數采用人工收集車和部分小型環保收集車,運輸至社區小型垃圾中轉站;收集到小型中轉站的垃圾,每天由垃圾運輸車運至處理處置場所;當運距較遠時,一般會建設大型垃圾壓縮中轉站,經過壓縮設備壓縮去除一定水分并降低垃圾體積后,由密閉型垃圾運輸車運輸至垃圾處理處置地點,以提高垃圾運輸效率、降低垃圾運輸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