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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1 02:14  











案件回顧注冊資本2000萬的某投資公司,實繳出資400萬。新《公》股份認繳制出臺后,到10個億。在簽訂近8000萬元的合同后,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400萬元,并更換了股東。
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無法收取后,將該公司連同新、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就該起認繳出資引發的糾紛作出了一審。

又到一年匯算季節,相信各位財務小伙伴們近幾個月都在忙著做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今天我們來聊聊各類保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一、為企業辦理的各類保險扣除規定
(1)為企業辦理的財產保險,比如某地產企業為自己的開發項目投保了財產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參加財產保險后發生保險事故時,企業將依據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賠償,這時企業的保險費支出仍然允許扣除,其所獲取的保險賠償,根據36號文件規定不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單位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比如企業為單位高管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