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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2 07: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2009年6月26日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24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7年3月31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2月5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一)油船;
(二)散裝化學品船;
(三)液化氣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
(六)滾裝船;
(七)載運包裝危險貨物船舶;
(八)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
(九)水上飛機;
(十)地效翼船;
(十一)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船員行駛資格證明培訓。
第十條 船員培訓實行許可制度。
培訓機構從事第二章規定的船員培訓,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的船員培訓項目,申請并取得特定的船員培訓許可,方可開展相應的船員培訓業務。
前款培訓機構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除為本單位自有的公務船船員開展培訓外,任何以及船員培訓和考試的主管部門均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船員培訓。
第三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培訓機構的船員培訓情況開展隨機抽查,但對經評估確認質量體系運行、培訓質量和社會聲譽良好的培訓機構,可以降低隨機抽查比例。抽查應當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任務的教員情況和授課情況;
(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的使用、補充情況;
(四)培訓規模與師資配備要求的符合情況;
(五)學員的出勤情況。
第三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證件。
第四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培訓機構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保守被調查培訓機構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做好相關記錄并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