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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3 11:10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目前在實踐中,很多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與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協議期限一致,因此勞務協議履行完畢就意味著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也就處于無工作的失業狀態,因此為穩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增強被派遣勞動者的職業安全感,防止勞務派遣單 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被派遣的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所規
被派遣的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所規定的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鑒于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一般具有臨時性、輔助性、季節性,因此勞務派遣協議一般情況下均是短期協議,這就難以給勞動者長期固定工作的保障。勞務協議履行完畢后勞動者經常會處于無工作的境地,因此為保障勞動者在無工作的情況下不至于陷入生活困頓,《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所規定的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用工報酬一般根據企業的經營績效決定
勞動用工的報酬一般根據企業的經營績效決定。因此決定因素的不同,必然導致獲取報酬的數額不同。以分配方式多元化、勞動價值市場化為由推行同工不同酬,對不同身份的勞動者實行差別對待,這種以身份定酬而不是以崗定酬的做法, 其實質并不合理,從效果上來說,會對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造成嚴重挫傷,從法律上來說,既是對賦予公民平等權的一種公然,也是對勞動法中規定同工同酬的一種嚴重違反。鑒于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從而否定用人單位在此方面實施差別對待。
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勞動合同,一般不少于2年,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約定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工資待遇、休息休假等內容。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沒有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工作,勞務派遣公司需按月支付不少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基本生活。 勞動關系在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對用工單位,用工單位只能將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無權開除員工,有任何糾紛可以找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會按用工協議與用工單位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