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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5 08:12  
第十二條 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采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確有必要實施其他方式經營的,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互聯網 ”等方式,加強對食品來源、采購、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食堂米、面、油、肉類、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保證購進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學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供應商采購食品。
大力推進食堂供餐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完善學校食堂建設標準和餐用具配備標準,嚴格食堂選址及建設要求,合理規劃食堂功能分區,規范各加工操作場所設置,明確餐用具種類、數量、質量等,滿足餐飲服務許可要求。要統籌相關項目和資金,與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協調,按照餐飲服務許可要求,加快學校食堂(伙房)建設,完善設施設備配備,滿足學生就餐需求,進一步提高食堂供餐比例。要結合地區經濟發展實際,加強省級統籌,加大對“三區三州”等貧困地區支持力度。要按照與就餐學生人數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額配齊食堂(伙房)從業人員,并妥善解決其待遇和專業培訓等問題。從業人員不足的,應優先從富余教師中轉崗,也可采取購買公益性崗位、勞務派遣等方式從社會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人員。學校食堂(伙房)要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由學校自辦自管,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
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有機食品,是指來自于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根據國際有機農業生產要求和相應的標準生產加工的,并通過獨立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的農副產品,包括糧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產品、蜂蜜、水產品、調料等。
適量吃魚、禽、蛋、瘦
魚、禽、蛋和瘦肉均屬于動物性食物,富含蛋白質、脂類、脂溶性維生素、B族維生素和礦物質等,是平衡膳食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類食物蛋白質的含量普遍較高,其氨基酸組成更適合人體需要,利用率高,但脂肪含量較多,能量高,有些含有較多的飽和脂肪酸和膽固醇,攝入過多可增加肥胖和心管疾病等的發病風險,應當適量攝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