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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9 05:51  





停車場功能管理系統有以下現實意義
(1)樹立全新的物業V理形象。現代化的高科技產品的使用,一定會使企業的物業管理形象和度得到很大的提高。采川鉀能停車場管理系統,無論是產品的造型,還是自動管理帶來的先進性和科學性,都將會給物業竹理樹立良好的形象,使企業成為科學管理的楷模。
(2)嚴格的收費竹理。}!前的人工現余收費方式,一方面勞動強度大,效率低,另外一個主要的弊端就是財務上造成很大的漏洞和現余流失。使用射頻智能停車場管理系統后,所
有車輛的收費都經過電腦確認和統計,杜絕了失誤,保障了車場投資者的權益。
(3)安全管理.一卡一車,資料存檔,保證停車場停放車輛的安全。人工發卡、收卡,難免有疏漏的時候,因為沒有隨時記錄可查,丟車或丟車的現象時有發生,給停車場帶來諸多麻煩和經濟損失。采用智能停車場管理系統后,月租卡和儲值卜消費者均在電腦中記錄了相應的資料,卡丟失后可及時補辦。時租卡丟失也可隨時檢索,及時處理,同時在配有圖像對比設備下,各類停車卡均有車牌號碼存檔,一卡專用,車牌不對,電腦隨時提示,并提出警告,不得離開。
(4)防偽性高。因為射頻識別卡的保密性極高,它的加密功能一般電腦花上10年的時間也解不了
(1).確定道閘及讀卡設備擺放位置時首先要確保車道的寬度,以便車輛出入順暢,車道寬度一般不小于2.5米,3.5米左右為好;讀卡設備距道閘距離一般為2.5米,近不小于2米,主要是防止讀卡時車頭可能觸到欄桿;對于地下停車場,讀卡設備應盡量擺放在比較水平的地面,否則車輛在上下坡時停車讀卡會比較麻煩;對于地下停車場,道閘上方若有阻擋物則需選用折桿式道閘,阻擋物高度-1.2米即為折桿點位置;道閘及讀卡設備的擺放位置直接關系到用戶使用是否方便的問題,一但位置確定管線到位后,再要更改位置則會給施工帶來很大的麻煩,因此對于在這方面工程經驗不是很多的工程人員來說,先將道閘及讀卡設備安裝到位,然后模擬使用者,會同甲方人員一起看定位是否合適,后再敷設管線。
(2).確定自動出卡機安裝位置。在有臨時車輛出入的停車場,若選擇了遠距離讀卡設備,同時又選擇了自動出卡機,則自動出卡設備為一獨立體,安裝在讀卡設備正前方距讀卡設備約0.3米;若選擇了普通讀卡設備,同時又選擇了自動出卡機,則自動出卡機同讀卡機安裝在票箱內,現場施工不必考慮這一步驟;
確定攝像機安裝位置(若沒有選擇圖像對比功能,則不需考慮此項)
進出口攝像機的視角范圍主要針對出入車輛在讀卡時的車牌位置,一般選擇自動光圈鏡頭,安裝高度一般為2-2.5米;
(3).確定崗廳的位置
對于沒有臨時車輛的停車場崗廳的位置視場地而定,或者根本就不設崗廳;對于有臨時車輛的停車場崗廳一般安放在出口,以方便收費;
崗廳內由于要安放控制計算機及其它一些設備,同時又是值班人員的工作場所,所以對崗廳面積有一定要求,不小于4平方米;
(4).確定控制主機的位置
控制主機是整個停車場系統的核心控制單元,一般裝在票箱內。
未來停車場設計
1.太陽綠洲光塔
停靠的汽車已經無法為人們做太多事情,在設計名為“太陽綠洲光塔”的停車場時,設計者也考慮到這一現實。光塔利用??康钠噷㈥柟夥瓷涞揭粋€發電機塔。整個停車場可以被“搬”出市中心,借助于一個設有綠色游樂區的平臺飄浮在港口或者湖泊之上。一個集成的公共交通系統負責將駕駛者從停車場運送到市中心。發電機塔產生的電量將輸入城市電網,讓停車場成為一個有價值的城市組成部分,而不只是浪費空間。
2.太陽能停車場
確切地說,太陽能停車場并不是一個非常新鮮的想法。很多停車場已經為太陽能電動汽車建造了充電站。對于電動汽車擁有者來說,羅馬尼亞參賽者尼朱爾·安德烈設計的太陽能停車場是一個非常棒的解決之道。駕駛者只需將汽車停靠在裝有太陽能電池板的遮篷下方,便可完成為汽車充電的工作。充電期間,他們可以去工作或者購物,回來之后,充電已經宣告結束。當然了,使用充電站的駕駛者要為所獲得的電量支付費用。從圖片我們不難看出,安德烈設計的充電站有別于我們迄今為止見過的其它絕大多數太陽能充電站設計。
3.綠色停車場
這個綠色停車場設計名為“The P is Green”,雖然并不清楚設計者是否有意取這個名字,但這一設計所要實現的目標非常明確,那就是改善城市環境。通過將??康钠囖D移到地下或者天橋下方公路,城市環境并不會因為丑陋的停車場受到太大影響。汽車的入口是一個類似電梯的結構,駕駛者可以選擇從街道上取車或者從所在建筑物內部一個特殊入口取車。此外,這一設計也采用了太陽能電池板,它們安裝在升降機頂部,負責為街燈供電。
關于停車場丟車的民事責任
1、地方法規“超越”法律,于法相悖。上述法規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治理,規范車輛停放,維護交通秩序”而制定,是調整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運營的行政“治理”法。對停車場與車主之間的民事關系作出調整,對該類問題的解決是一個有意的嘗試和探索,對消費者(車主)權益是一個有利保護,但與《合同法》相違反。根據《合同法》,當事人有權選擇適用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停車場的經營者和車主之間契約自由,雙方有權自主選擇適用場地租賃和車輛保管兩種法律關系。地方法規無權剝奪當事人的選擇權利,更不能將兩種法律關系限制為一種關系,據此要求當事人承擔責任。
2、地方法規關于丟車責任的規定,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一方當事人不遵守上述規定,另一方當事人不能依據該條款起訴對方,不能依據地方法規作出,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工商部門也不能以此條款追究停車場經營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故該地方法規不具有國家強制性,不能解決丟車賠償問題。
目前,理論界及審判意見各異,使人們的行為無所適從,地方法規又不能起到普遍的法律層面的強制力,不利于該法律關系的調整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