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廣告】
發布時間:2020-07-23 14:47  





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